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对某些罪犯进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并非永远不可挽回,一定情况下仍然有可能恢复其政治权利。
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并被决定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言,当他们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法律规定应该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由原先的终身剥夺更改为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的短期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增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自徒刑或者假释执行结束之日开始计起。《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