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中可能存在以下条款:
当工厂选择终止雇佣派驻员工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遣返过程无需向派遣员发放任何补偿金;
而在未满足遣返条件的情况下,派遣员则有权利要求恢复原有的工作关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属于哪种遣返情形,都无法等同于派遣公司享有权将受遣人员解雇。
相反,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派遣公司方可行使解除权。
至于哪些情形适用于遣返、且在引发违约赔偿责任时如何分担,当前的法律体系尚无明确规定,主要是依据各方在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所达成的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