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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租房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有几种

时间:2024.04.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中介服务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咨询服务的收费。这部分的费用可以分为口头或者书面的咨询,对于口头的咨询服务费用,需要根据客户与我们之间签署的协议来确定,而书面的咨询服务费用则需要依据技术难度的高低以及工作复杂程度来适当调整报价,但通常情况下,其上限不会超过咨询所涉及标的物的价值。
请注意这仅为一个指引性的收费标准,即并非具有约束力。实际上,该建议的收费标准能够被指导寻找到合适的价格,尽管超过或者低于该标准均可以。因此,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为阐述,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最终的实际成交收费标准将由授权客户和房屋中介机构共同商定决定;
第二类费用是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收费。这类费用需由那些拥有正式房地产估价资格并且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价主管部门认证的机构按照审定通过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收取;
最后一类费用是针对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收费。此类服务费用是由我司接受客户委托后,提供居间代理人服务所产生的佣金。这也正是蕴涵了“房屋中介”概念全意——我们作为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重要服务者,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以此获取基本的运营所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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