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薪酬,或者其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却故意不予履行劳动薪酬支付义务,且相应的欠款数额巨大,并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催缴后依然无动于衷的话,将会被视为构成了“拒绝支付劳动薪酬”的犯罪事实。
关于“较大数额”的评价标准如下:
(1)若其拒绝支付任何一位劳动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时间内所应获得的劳动薪酬,且此额度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2)或者拒绝支付十名及以上劳动者的劳动薪酬总额达到了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程度。《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