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乃期望同他方达成契约之意向表示。
如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即为口头要约),该项内容一旦被受约方所知悉,则立即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受约方已明确聆听到并深入理解了要约的具体内容,那么该项要约便正式生效了。
然而,如果听众虽已听取却仍然未能准确理解其内容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
这个观点并不符合关于要约生效的通行国际准则,依照该准则,只重视要约是否已送达至受约方,而无需考虑受约方是否已经知晓或了解了要约的详细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