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决定向司法机关提起离婚诉讼,务必提供证据来证实您与配偶之间的感情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痕。
若无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关系早已走到尽头,那么司法机关通常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断。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证据的种类繁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
其次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主要证据形式;
此外还包含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辅助性证据材料。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每种证据都有其独特的属性,只有经过大量细致的核实工作,才能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且真实可信的证据,成为揭示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