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人士在此种情形中将无法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首先,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法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尚未被确认具备见证能力之人;
其次,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者亦不适宜担任该角色;
最后,那些与上述继承人或受赠者存在潜在利害关系之人士,同样不适合担当此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书遗嘱、以录像录制的遗嘱以及口述形式的遗嘱等类型中,见证人数至少需达到两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于紧急状况之中,口头遗嘱也仅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形下才能建立且效力必须得到保证。
反之,只要遗嘱人能够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来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所设立的口头遗嘱便会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