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解除;
若依据协议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完全具备,也可进行解除;
若承包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外地居住,可以此为由进行解除;
如果承包方由于无法恢复的经济原因而自愿放弃对土地承包权的拥有,那么也可进行解除;
当承包方不幸离世,并且其承包权限无任何人有资格继承时,应予以解除该项合同;
如果国家依法需征用或征收承包地,则须将该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在遭遇无法避免、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导致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亦应当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