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合法存续的婚姻过程中所取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两方共同拥有所有权:
(一)双方的薪资以及奖金收入;
(二)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三)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四)遗产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然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第三款的特殊规定仍需予以排除;
(五)除了以上列举之外,还应该划分为共同所有的其他部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