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某种特殊情况,未成年子女与第三方形成类似于养父女的亲属关系,那么这部份第三方便担负起了对该子女的扶养以及教育的责任义务。
然而,如果这种具有抚养责任的人士并不尽职尽责地履行其法定的抚养职责,甚至故意虐待、歧视继子女的话,那么该继子女的亲生父母或者作为继子女本人生效的法定代表人,均可有权向相应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若该孩子为非婚姻关系中所诞生,他/她将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生母完全有权利获得孩子的抚养监护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