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无论当事人选择离职或维持现有工作岗位,其权益所享有的保障金额均不会有所改变。
当雇员因公负伤导致身体残疾达到十级水准时,其将享有如下基本待遇:
首先,自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程度支付给当事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额度相当于七个月工资的数额;
其次,若劳动或雇佣双方合同到期予以终结,或者当事人决定自行结束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再向其支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与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全权规定并公布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