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如若丈夫不肯签字,则该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女方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时,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解;
倘若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修复的地步,且经过调解仍无效的话,那么便应当依法批准当事人离婚的申请。
倘若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判决表明未允许离婚,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与原告方又选择分居生活达到一年后,那么此时任何一方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都应当依法得到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