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顺利收取工程款项,施工企业可向发包方发送书面正式信函,或请求律所委派专业律师代为撰写律师函,以此敦促发包方尽快且合理地支付工程欠款。
但倘若发包方仍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时,施工企业有权诉诸于法律系统,寻求司法援助,递交状纸,要求发包方立即全额支付未结清的工程款项。
待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裁决判定时,施工企业即可依据判定结果,迫使发包方依照法令规定,履行为此产生的工程款项支付责任。
此外,施工企业亦可选择不为律师函,而是径直提起诉讼。
如若法院发布最终判决且发包方依旧未能按期执行,施工企业则需等待判决生效之日起满期,然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权益。
另外,施工企业亦可积极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工程的合法拍卖事宜,然后依法从该工程的折扣或者拍卖所得中,优先实现其对于所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