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中,仅加盖公章而未签署相关人员姓名,依法仍为有效协议。
协议签订过程中,除盖章外,还需由双方签署确认,确保合同内容得到各方认可。
然而,实践操作中,不排除存在仅盖章无签名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该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签字或盖章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
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於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