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原则下,法定节假日期间若学校未能安排放假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若在法定节假日时期并未实行放假政策,且教师对其工资待遇提出了三倍薪资的诉求时,倘若学校对此不予理睬,教师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状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倘若学校虽然未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放假,却仍然拒绝对教师发放规定的三倍薪资报酬,那么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定原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