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夫妻双方决定走向离婚之路时,对另一方财务状况的查询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然而,针对此类行为,我们必须认识到仅能借助于司法机构所提供的渠道实现。
商业银行通常只会为司法机构提供客户资料,因此若是选择由律师进行协助调查,也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获取调査令,以访问被调查对象的银行账户。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账号信息还是开户行地址,唯有明确掌握了这些关键要素,才能够成功获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试图通过银行来查询存款信息,那么必须至少了解对方的账户号码或者是其开户所在的银行营业点。
因此,对于所有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务必做好充分准备,因为若未作相应准备,可能会使整个调查过程变得困难重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