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关于在合同中选择何种方式解决潜在争议的条款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一定要选择最合适且符合既定法律要求的争议解决机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可以采用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这四种途径来进行处理。
接下来,对于选择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合同中的争议,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作为合同的参与方,若想要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那么必须在实际行动之前达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
再者,如果涉及到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合同中的争议,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是协议管辖问题,这不得违反我国关于司法权级别的规则或者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
其次,被选中的法院必须和合同本身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再次,作为当事人,我们只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仲裁法院,而无法通过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二审法院的归属。
最后,请务必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事项,切勿凭口头承诺进行确定,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责任追究模糊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