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仅工作了两天之后便遭受解雇的境遇下,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自劳动者开始为所在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开始新一轮的劳作以来,用人单位便应负有向他们支付薪资之义务,无论他们在此期间为之付出的工作时长如何短暂。若用人单位以此作为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借口,那么这样行径无疑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侵占和克扣劳动者薪资的恶劣行为。劳动者有权就此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维权:首先,前往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其次,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公正裁决。对于那些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受害人来说,他们可以从日常打卡记录、工作证件、以及其他同事出具的证言等多方面证据出发,以证实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稳定且长期的劳务合作关系。在劳动者采取投诉行动之后,劳动行政部门将责成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受侵害的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同时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