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受到雇主的强制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之后,无论其自愿与否,只要有书面性的通知函作为证据,此份通知函便具备了法律效益。然而,若雇主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则需要雇主亲自出具告知函方能生效,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应。具体而言:如出现下述任一种情况,雇主都需事先以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酬后,方可解除双方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一、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并非因公受伤,导致其无法在指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继续执行原有的工作任务,亦或是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足以应对当前的职场环境,无论是通过培训还是职位调动,都无法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三、签订劳务合同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原本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经过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充分沟通,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宜达成共识。公司有可能面临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选择“被迫辞职”: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内容提供适当的职业保护措施或者工作环境;二、没有按时且足量地发放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三、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了欺骗、恐吓、趁火打劫等手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雇主不顾危险对劳动者发出错误的指挥、命令,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