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合伙人肩负着对所有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责任,同时还会面临在法律未作出其他明确规定的状况下,被要求
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
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全部合伙企业债务都负担着归还款项的义务,这个制度决定了,
合伙企业中的债权者可以向任何一位、数位甚至全体合伙人发出偿还
债务的请求。一旦某一位合伙人已经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责任,那么他有权利向其它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索取并获得他们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份额。然而,针对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必须首先使用其全部财产,按顺序来解决债务问题。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支付到期的债务,则将由普通合伙人来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