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债权被明确规定为不可进行转让处理:首先,当债权人身份出现转变时,可能导致其所享有的给付内容发生本质性的变化甚至产生非常明显的区别,此种类型的债权便不适宜进行转让操作;其次,不作为债权亦不能够进行转让处理。由于此类债权通常仅为某位具体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保障,一旦将之用作债权转让,等同于额外增加了债务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显然这对于债务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做法;第三种类型的禁止转让债权便是属于从权利范畴内的债权;最后一类列入禁止转让范围之内的是那些具有极其强烈人身属性的债权类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