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担忧。在对劳动者终止其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将退工通知直接交付给个人,并且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此乃用人单位应尽之法定责任。一般来说,退工通知的送达日即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开始的日期。因此,若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传达,该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往往会被认为缺乏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