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离婚并不涉及到退还彩礼的问题。然而,有时在离婚处理过程中,彩礼的退还需求会涉及其中。若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未真实地共度时光,抑或是在婚前提交的款项使交付方陷于经济困顿状况下,那么,当离婚请求由男方提出且要求归还彩礼之时,女方有义务将这些彩礼款物偿还男方。在这里所谓的"生活贫困",是指当事人仅依靠自身之财产与离婚所得财产不足以维持所在地区基本生活所需,这是一种以绝对形式表现出来的困难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