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怀孕期间实施裁员举措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公然违抗。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劳动者在任职年限满一年后的薪资收入,应当予以双倍补偿。即便企业需要实行裁员计划,原则上亦严禁解雇处于妊娠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然而,若职场环境中出现用人单位过早地开除孕妇的情况,则此举无疑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行为。在此种状况下,受害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7条寻求相应的救助和支持,要求对方以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