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时效规定如下:首先,当涉及到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身的权益遭受侵犯之时起60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进行仲裁;其次,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并且想要提出诉讼,必须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再者,欲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在知悉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的60日内提交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并打算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也需要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法院起诉状。《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