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可将其全年所有的利润适配给其中特定若干位合伙人。与此同时,普通合伙企业亦禁止将整个年度产生的所有亏损转嫁给其中部分合伙人承担。相较之下,有限合伙企业则可行使权利将全年产生的多余利润分配给予其中某些合伙人,然而却无法要求其中部分合伙人承担全体年度所发生的全额亏损责任。关于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法及亏损负担方式,均有赖于各方合伙人在组织内部自行达成共识,无需完全依照各人的出资比例实施分配与负担之责。《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