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专属的地域管辖权,即其主要负责处理并审理本地区范围内所发声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值得关注的是,该仲裁权限主要基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而确立,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具备相应的管辖权限。此外,当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对簿公堂时,其申请仲裁的地点可能会存在差异,例如各自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and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准,其享有的管辖权利便不容置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