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口头合同只要满足了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便可产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需具备适格的法律主体资格(即所谓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对于签订合同的意愿表达须属真实且无暇疵(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真实”);
最后,合同条款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习惯这一原则。
其中,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自2021年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形态来进行表达。
而在此过程中所使用的书面形式,则包括传统的纸质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等,甚至依赖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如果这些形式能够清晰、客观地反映出所载明之内容的话,同样得以被视作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