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乃指保管人依照约定或是无偿的方式,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同时在既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寄存人提出要求后,归还所保管的财物的一种法律协议。
在此类合同中,寄存人仅仅转移了其保管物的占有权给保管人,却并不转移该财物的实际使用与收益权。
换言之,保管人只能拥有对保管物的占有,而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该财物。
此乃保管合同的基本原则。
然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则需另行考虑。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2)告知保管人相关信息的义务。
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则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归还标的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5)在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①若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非依据法律规定对保管物进行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仍需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若第三方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方面,①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当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若保管行为系无偿性质,保管人只需证明自身未存在重大过失或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性包括:
1、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范畴。
保管合同的核心在于物的保管,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在保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仅涉及到保管物的位置转移,而不会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在保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尚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
3、保管合同属于双务不要式合同,是否有偿或无偿均需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