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监外执行亦可称之为“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对于那些身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罚的犯罪者,若他们能够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就有可能获得暂时不必收监或者即便已经开始了收监程序也能转换为短期的监外服刑资格。而这样的权力和职责通常会落在社区矫正机构的肩上来承担执行此项刑罚的任务。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死刑或者死缓执行但尚未进行减刑操作的罪犯,他们则必须依法接受收监并接受相应的惩罚。在执行的过程中,倘若发现罪犯符合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那么有关的执行机关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意见,并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批准。在此过程中,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将被视为是其刑期之内的部分。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之后,如果该罪犯的刑期还未结束,那么他们仍需继续被收回监狱并完成被判刑剩余的时间;而如果罪犯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他们将会被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