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借款人展开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担保人并不必定要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这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以及对各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衡量,以此为基础,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得以准确地界定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前提条件是,如果主合同由于无效性原因而直接导致了担保合同同样变得无效,且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并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他就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反之,若担保人确实存在某些过失行为,那么他所需要负有的民事责任,也只能以债务人为限,且数额不得超出债务人事后可能无法清偿部分的比例的三分之一。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条文来看,当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债务方以及担保人和债权人都存在过错的话,首先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独立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