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后所借贷之款项,依照一般的法律观点来看,可以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该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有效地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就债务的性质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将其界定为个人债务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该仅属于借款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范畴。
此外,当夫妻中的某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他们所借取的债务完全是用作个人用途或消费,或是为了偿还某些非法定义务才产生的负债,并且这些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那么这笔债务同样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