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协议并不意味着赔偿事宜的产生,这主要是由于劳务协议与劳动协议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一旦协议到期,则相应地终止,并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在其派遣劳动者赴用工单位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指明劳动派遣单位必须与那些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单位(本文以下称之为“用工单位”)共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及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与支付方法以及一旦协议出现违约行为后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重要事项。同时,用工单位亦需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每次使用派遣劳动力的期限分割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