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世病人提出的自愿捐赠器官的口头承诺(承诺的核心主体为病人个人),着实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此种情形下,若病情严重、需要接受紧急手术,应提交其自愿捐赠器官的书面申明。
同样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如若病人的亲属希望在病人过世后捐赠病人的遗体器官,他们亦需遵循相同的规定,即必须具体地采用书面方式作出捐赠。
以上关于器官捐赠承诺的所有方面,均需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实施和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