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权利时,必须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负担”为基础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处于双务合同的关系中才能适用此项权利。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都会自发地享有和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学原理,我们可以将适宜于使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致划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首先,依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所确定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这类合同从本质上看,双方理应同步履行为各自承担的债务责任,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安排,从而使得合同中的履行顺序发生了变化。
这类合同的代表性例子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企业运营合资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其次,出于合同内在属性或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种双务合同自然形成了先后履行顺序。
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无须进行特意的约定,因为它们本身已经具备了清晰明确的履行顺序。
具体来说,这些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最后,还有一些双务合同,它们遵守的是不成文的商业习俗或者惯例,使得这些合同中也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的问题,比如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