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理论分析,对于虐待和监禁未成年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正式名称为“绑架勒索罪”,其犯罪手段主要包括采用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措施,从而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此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体自由权——即在法律框架下,依据自我意识来掌控自身身体行动的人权。而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则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的基本保障,若失去这一权利,那么他们将无法从事各项正规的社会活动。因此,对儿童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明确要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