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猫或犬类攻击后,受害者理应向该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追偿相关赔偿。若因为未能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伤,动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免责理由,仅可在受害者故意或者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例如刻意挑逗宠物、威胁其领地等行为,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减轻甚至无需承担动物饲养方面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