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冻结”,乃指人民法院在实施诉讼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工商户在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所采取的禁止其提取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冻结措施之时,必须明确禁止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在其拥有的银行账户内具有国定用途之专项资金。
然而,若被申请执行人故意利用相关名义掩饰资产,规避法律责任且未尽到法定还款义务,则人民法院对此类不当行为有权实行冻结。
3.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实行冻结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
如需续冻,则应在原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向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并重新获得授权。
若未能按时办理,则依据相关规定视为自动解除原有冻结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百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度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回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答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