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行使留置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保证债权已经到期;
其次,在程序合法且到达了主张人之前,必须有合法的事实可以证明其确实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再次,该动产的占有状态和债权义务的产生应当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关系(该种情况被称为“牵涉关联”或者“牵扯关系”);
最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当事人间事先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且在任何情况下都需尊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而对于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的留置权实践(即企业之间的留置权运用)来说,这几个要素中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债权义务和占有权来源必须来自于同一法律背景。
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商事留置权,意为依据某种特殊的商事关系设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拥有额外的留置权,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充分实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