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遇到农户家庭成员全部离世造成土地无人耕种的情况,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当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已经离开了人世之后,该家庭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这些土地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由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需遵守这样几个基本原则:
1.自愿性与有偿性: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不能强行或阻挠农民朋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2.保持土地特性及农业用途不变:
在流转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所转让的土地仍保持原有的农业生产特性和实用性,决不能擅自对其进行变更。
3.流转周期不能超出承包期:
农民朋友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对流转周期有所约束,保证其不能超过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
4.受让者需要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能力: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土地得到充分且有效的利用。
5.在同等条件下,农民朋友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相同情况下,有农村劳动力和农业技术经验的农民朋友将更容易获得更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