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提醒您,“净身出户”并不涵盖到婚前财产范围内。
例如,如果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既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未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双方能就离婚达成共识,那么对夫妻公共财产的处理应可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婚前个人财产是受到个人自我决定权影响的,无法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均可自由确定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方式,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属双方共有,或者约定为单独所有。
这些决定应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
若双方未能作出具体约定或表达不清时,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样的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与婚前财产的书面约定,对双方都产生了强烈的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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