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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果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对果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4-02 16:55:27 已帮助9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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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果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土地原始用途,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到住所及其他各类地面附着物资的补偿金以及青苗等各项补偿款项,同时还需要关注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其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建设单位须先向房屋拆迁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对外界发布拆迁公告;
而后,拆迁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相关事宜,房屋所有人则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及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与了解;
最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措施并实施拆迁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补偿环节并无固定的标准可循,总体的补偿原则是保持不低于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和条件,并且应适当地提升和改进。
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包含:
房屋补偿费通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按每平米的单价加以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通常根据暂时性的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都将给予相应的补贴;
而对于奖励性补偿费,则由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定夺,不得随意更改。
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这一环节,必须要明确记载好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时间期限,以及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同时,还得提及禁止在征收范围之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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