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公证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如认为的那样必要。
实际上,仅对于那些涉及到所有权转让的遗产而言,才有进行继承公证的必要。
然而,除此之外的遗产案件中,只要各继承人彼此取得共识与协议,也是无需通过公证程序来证明的。
尽管如此,继承公证仍具有预防继承纠纷、降低诉讼频率以及维护财产关系和谐及家庭关系稳定性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