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处理中,对于无抚养权一方何时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应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共识或经由司法裁决予以确定。
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呼吁各位在探望权利行使方面的方式与时间,宜以双方协商为主导;
倘若未能实现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则交由法院作出最后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