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性方面,可以归纳如下几个特征点: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行通常具有以下两个显而易见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犯罪行为,另一种则是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诈骗。
其次,伪造的信用卡常常被用作此类作案工具,极大地提高了警方调查的难度和风险。
再者,犯罪分子的犯案方式经常呈现出团伙化的趋势,这使得案件侦破更具挑战性。
除此之外,作案的时间间隔往往较为集中,这种规律性的特征也为警方追踪犯罪线索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价值。
在中国的《刑法》第196条中专门对信用卡诈骗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犯罪涉及到几种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利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以及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极端行为,同时还有恶意透支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信用卡且经过银行连续催缴后仍然拒绝还款,就构成了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盗窃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同样可以按照刑法第264条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