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造和散布虚假恐怖活动信息这一犯罪行为中,其罪责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行为侵犯的唯一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秩序;
其次,客观上,此类行为需要具备编造诸如爆炸、生物化学以及辐射等各类威胁性的恐怖信息的实际行动,或者在明知这些所谓的恐怖信息实则为捏造的情况下,仍然故意进行传播,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的心态所导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