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就餐者未支付账单这一事件扣押其财产物品之时,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实际上,我们应该从更为法律化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当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寻求国家机关保护并面临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失时,他们有权在自我保护的必要限度内限制或控制侵权者的财产等。
对于未支付账单的就餐者,雇主采取扣押其财物的行为便符合这些条件,此时此举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自助行为,同时具备了违法阻却性的效力,所以并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