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特定住宅区内有流浪犬对人群造成伤害事件,那么物管企业并不一定要为此次事故负责支付相关赔偿款。
然而,若有证据表明该流浪犬闯入小区的行为是因为物管企业缺乏适当管理活动所致,或者当该流浪犬进入小区后,物管未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内迅速识别并采取行动加以处理,最后导致了住户被其咬伤,那么无疑,作为物管方,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若物管企业已尽全力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那么即使出现了此类流浪犬伤人的情况,物管部门也不必承受赔偿之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