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方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在选择代书、录音以及口述形式订立遗嘱时,务必要求有两名以上证人出席并进行见证,理由在于,相较于其他两种方式,此三类遗嘱的精准度与可信度相对较低,而通过让证人参与其中来确保可靠性并规避可能出现的遗嘱伪造和篡改风险,有助于实现遗嘱人意愿的真实传达。
尤为重要的是,此类立嘱过程中仅一名或是根本无证人在场将导致遗嘱的合法性失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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