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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

景** 江苏-徐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3.03.29 05:49:29 410人阅读

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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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之后订立遗嘱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一般规定。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民法典规定了订立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2023-03-29 05:51:29 回复


1、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容易受到利害关系人的干扰。
由于再婚之后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对再婚配偶及子女们的过分依赖,所以他们在订立遗嘱时,往往有可能会受到再婚配偶或子女们的胁迫、威逼或利诱。
2、遗嘱内容中往往会夹杂着一些不太合法、不尽合理的成分。
(1)遗嘱中处分了与他人共有财产。遗嘱中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再婚男女在订立遗嘱时,有时往往错把夫妻共有的财产视为是个人财产,结果使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影响。如有的财产是遗嘱人与前妻或前夫的共同财产,可在遗嘱中却把财产的全部遗留给再婚的配偶来继承,这样的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2)遗嘱中忽略了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有的再婚人在订立遗嘱时,为了满足再婚配偶一方的欲望,也有的是为了表示对再婚配偶的感激之情,常常是感情用事,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其他家庭成员于不顾,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再婚配偶来继承,这显然不合情理。
(3)遗嘱中损害了再婚配偶一方的利益。有的再婚人过于迁就子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某某子女继承,当然,有的是在再婚前立的遗嘱,但有的却是在再婚后,惟恐自己的财产落入再婚配偶的手中,背着再婚配偶立了遗嘱,对再婚配偶的晚年利益于不顾,而将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人。当然,在遗嘱中如何处分财产还是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定夺。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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